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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对公司有哪些忠实义务? | 忠实义务

董事高管 VS 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份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对公司具有忠实义务。那么,法律对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呢?


目 录


一、公司董事忠实义务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董事无须承担责任

三、律师关于公司董事、高管忠实义务之分析与建议


一、公司董事忠实义务案例再现

   

1. 某某公司是于1998年1月13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载明截止至2006年5月该公司的股东为某某工会、胡某某、黄某某、陈某、朱某某、郭某某,而某某工会、胡某某、黄某某、陈某、朱某某、郭某某实际出资分别为85.95万元、370.175万元、28.125万元、26.075万元、39.125万元及50.55万元(共600万元)。

2. 2006年5月16日,广州市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据某某公司委托,出具编号为某某验字[2006]第HT0261号《验资报告》载明: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其中某某工会以实物出资的200万元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过户到公司名下,实际出资600万元。

3. 某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胡某某向某某公司补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及利息。

4.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一审: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20124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358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董事无须承担责任


本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相关问题。

1.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管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发展。因此,董事、高管须对公司尽忠实和勤勉义务,依法行使职权。否则,董事、高管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案涉公司董事未违反忠实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对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具有明确规定。某某公司所称的作为某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胡某某未向某某工会催收注册资本,违反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故某某公司的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高管忠实义务之分析与建议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管由公司股东选举、委派或聘任产生,须依法行使权力,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不得违反对公司董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法进行了明确规定,董事、高管须严格遵守。同时,相关人员在判断董事、高管是否践行忠实、勤勉义务这一问题时,亦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鉴此,本律师特对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作如下分析: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高管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是前提条件。

2.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列举性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具体来说,董事、高管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3.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规定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触犯刑事法律的,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