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经典案例
(2020)沪0110民初7016号
原告:陈某1,女,2005年8月3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鲍萃知,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陈2,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从2020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0元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鲍萃知与陈2于2007年10月26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调解离婚,陈某1随鲍萃知共同生活,陈2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义务教育以外的择校费,家教费等需得陈2同意),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必须公立医院就医)由双方各半承担。
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长大,开销增大等因素,起诉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陈2辩称:被告与鲍萃知离婚时被告是要求抚养女儿的,但由于鲍萃知也要求抚养女儿,故被告同意女儿由鲍萃知抚养。但其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
主要理由:1、鲍萃知不给被告探视女儿。2、现被告已再婚,生有一女,读小学三年级。3、父母年事已高,也要赡养,还有房贷要归还。4、本人体检患有XXX疾病,现在吃药。5、这次新冠状病毒后,单位从五月起要减薪。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现原告以开支增大,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
至于增加的金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予以合理确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2从2020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陈某1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1、 在新的《民法典》以及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有关增加抚养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 但可以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也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予以合理确定,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一般都可以归并在抚养费中进行主张,折算成抚养费。
3、 当然,在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中,保留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的票据,以及对方的收入水平、资产情况作为证据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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