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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可以相同数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9-01-3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冀04民终6304号


案情简述:

1、机动车驾驶人宋泽强驾驶的客车与机动车驾驶人周保金驾驶客车碰撞,乘车人赖双喜当场死亡,周某受伤。20161030日,周某突发高烧、恶心、呕吐抽搐,经抢救治疗,于2016115日不治身亡。

2、宋泽强驾驶的车辆系被告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该车辆具有控制和营运的权利,宋泽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周某家属周宇、薛秀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3、2017年10月9日,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冀法医鉴(2017)临关系鉴字第80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1)交通事故的外力作用为周某化脓性脑膜炎发作的主要因素(建议外伤参与度为75﹪-100﹪);(2)建议法院结合具体情况依据公平原则自由裁量。

4、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赖双喜死亡,(2016)冀0433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冀04刑终1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赖双喜的死亡赔偿金适用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标准为1057180元。


一审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周某2014年10月4日出生,2016年11月5日死亡,赔偿年限为20年。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赖双喜死亡,赖双喜的死亡赔偿金适用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标准为1057180元。

周某与赖双喜系同一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为1057180元;结合其他损失项目,周某死亡损失共计1125320.7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赖双喜和周某二人先后死亡,生命无价,二者的死亡对两个家庭带来的损害是相同的。

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赖双喜的死亡赔偿金按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以赖双喜死亡赔偿金的相同数额认定周某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权利平等、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亦不违背立法本意,故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诉称周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河北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180条适用时需同时满足3个要件,即同一事故、多人、死亡。其中同一事故以及死亡的评判标准相对来说比较固定,但对于多人的标准是2人及以上还是3人及以上,目前暂未有权威解释,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定论。而且条文中载明的是可以适用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并未限定应当适用。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