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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房子被拆迁,动迁利益还能要求返还吗?

近期,本律师代理了一件因动迁引发的纠纷,案情如下:黄浦区学院路某房屋(下称“案涉房屋”)是原告母亲周某某于1972年购买的私房,案涉房屋实际产权人为原告母亲周某某。被告(被告是原告妻子臧某某的弟弟)是1978年按政策插队回沪的,被告当时无处居住,经协商周某某同意将案涉房屋暂借由被告居住,为了申报户口,故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被告。1992年之后被告将户口从案涉房屋中迁出,此后案涉房屋一直由周某某实际居住,由于政策原因案涉房屋所有权人至今未做变更。2000103日,被告书写书面《声明书》,承诺本案房屋所有权还给周某某。后周某某于2006217日去世。


2020年1215日,黄浦区人民政府发布“黄府征〔202015号”文,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告于第三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告作为周某某的唯一继承人,案涉房屋的拆迁利益应归原告所有,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均不予理睬。


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材料的分析,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黄浦区学院路房屋的拆迁利益(拆迁款约300万元)依法由原告继承;

2、判令被告返还黄浦区学院路房屋的全部拆迁利益,第三人黄浦区征收事务所对动迁利益有协助返还义务。


律师分析:

通过研究案情及证据材料,本律师认为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综合本案来看,本案房屋性质属于私有产权房,所有权人原属于周某某,后因臧某插队返乡需要有住所,家人才同意暂时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臧某名下。后臧某也书写了《声明书》对该房屋所有权归周某某进行了确认。故该房屋应当属于周某某个人私产。但因产权登记一致未能变更,拆迁时,拆迁办只能依据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联系登记产权人臧某。此时,臧某也被巨额拆迁款冲昏了头脑,准备独占该拆迁利益。

2、原告是否有权主张继承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实际上归周某某所有,原告作为周某某的唯一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

3、房屋已不复存在,是否还可以要求继承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案涉房屋已经被拆迁,标的物已经不复存在,整个房屋已经折价变成了动迁安置款,原告不可以再要求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名下,但可以起诉要求返还该动迁安置款项。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