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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起诉支付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呢?

近日有客户咨询,夫妻双方2006年判决离婚,按每月500的标准男方需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但离婚后男方未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孩子均系女方一人抚养。现孩子将近18周岁,女方忍无可忍,打算起诉男方追索16年的抚养费。那么起诉支付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经典案例:2018)沪0104民初5953

原告:俞某1,女,200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原告之母),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俞某2,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俞某1与被告俞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俞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每月2,000元给付原告2013年7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抚养费共计106,000元;2、要求被告自2017年12月25日起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0元,至原告24周岁时止。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母亲杨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杨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也未探望原告,未能尽到父亲应尽的责任。随着物价逐年递增,原约定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原告生活和学习所需,为了给原告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父母离婚后,曾与父母共同居住于龙川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后又共同搬至北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虽然原告母亲杨某某称不存在共同生活,但2013年7月至本次诉讼之前,杨某某从未以原告名义向被告主张抚养费,且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被告对原告生活、学习及家庭的开销均有付出,故不能排除原告在父母离婚后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实,鉴于原告父母2013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为同居,他们就同居期间原告抚养费的负担也未作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追索抚养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因被告未举证证明2017年12月之后其支付过原告抚养费,故被告应自2017年12月起给付原告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已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尚未毕业的,可判决至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毕业时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其24周岁时止,因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告父母离婚时,原告只是小学学生,现在已是中学生,其生活、学习的费用较之前均有所增加,原定每月2,000元抚养费尚不能满足原告目前的生活、学习所需,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抚养费的变更应当以发生了的请求变更抚养费的事实发生之月为变更抚养费的起算点,根据被告2017年12月以来的收入情况,原告要求自2017年12月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主张的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诉请,因不存在可减少抚养费的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被告的收入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原告要求被告增加至每月给付6,000元,根据被告的收入及原告的实际需要,该数额尚属偏高,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判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某2于2018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1抚养费4,000元,至俞某1十八周岁时止;

二、被告俞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4,000元给付原告俞某1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32,000元;

三、驳回原告俞某1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追索抚养费的案件,诉讼主体应以被抚养人即孩子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家长为法定代理人,未抚养孩子一方的家长为被告;

2、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因涉及公序良俗,法律明确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会因为期间不追索,或孩子已经成年而发生中止、中断等情形;

3、法院司法裁判实践,一般会根据追索抚养费时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物价、孩子的实际支出、需要支付抚养费一方家长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提高或增加抚养费标准,但一般只支持到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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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