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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监事必须是股东吗? |监事

股东 VS 监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那么,这里的“股东代表”必须是股东吗?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股东大会关于监事选举结果无效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之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案例再现

 

1. 原告何某于2016年3月入职广州某某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某家公司),2017年7月从广州某某家公司离职。广州某某家公司于2016年2月3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2. 宁波某某家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登记成立。2016年12月15日,宁波某某家公司首次股东大会由陈某某召集,由发起人股东陈某某、邓某某、刘某参加,通过了首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如下:1.通过宁波某某家公司公司章程;2.选举陈某某、邓某某、刘某、陈某、陈某增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3.选举曹某某、何某为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职工代表监事待公司成立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该股东大会决议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并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3. 2019年6月16日,陈某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本人陈某某,身份证号码3504271977××××××××,系宁波某某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承认何某在不知情、也未同意或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被我公司备案为监事的事实。我将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情况,并代表公司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何某在我公司的监事职务”等。

4. 原告未在宁波某某家公司任职。

5. 2019年,原告现就职单位拟对原告调整职务,在对原告进行任职背景资料调查时发现原告被登记为被告公司监事,就此询问原告。原告由此发现自己姓名被冒用登记为被告公司监事。为此,原告联系到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提出要求被告公司立即纠正。陈某某对冒用一事予以确认,也同意纠正,但至今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在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选举何某为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的决议内容无效。

6.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宁波某某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首次股东大会决议第3项(选举曹某某、何某为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职工代表监事待公司成立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无效。

 

[案例来源]

一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2127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股东大会关于监事选举结果无效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相关问题。

1.股份公司监事会中应有股东代表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应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有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两者缺一不可。股份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2.案涉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相关问题

案涉公司原告被股东大会选举为监事的相关决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认为,宁波某某家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首次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原告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但是,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并非宁波某某家公司股东,也从未在宁波某某家公司任职,其身份不符合担任宁波某某家公司监事的条件,更没有在宁波某某家公司履职监事的相关记录;结合宁波某某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进一步证明原告是在不知情情形下被选举为宁波某某家公司监事;故本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中任命原告为宁波某某家公司监事的内容应属无效。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之分析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作为股份公司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对股份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本律师特对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作如下分析与建议:

1.股份公司须设监事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的三个机构,任何股份公司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设其中的任何一个机构。监事会属于集体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股份公司监事会人数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但监事会具体人数应有发起人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3.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

股份公司监事会有全体监事组成,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股东代表,二是职工代表。

4. 不是所有的股东代表监事都是股东

股东可以被选举担任股份公司的监事,但本律师认为,股东代表监事不一定非得具有股东身份才能担任。所谓“股东代表”,本律师认为,可以理解为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人员。尤其是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时,其代表只能委派自然人,在此情况下,股东代表监事就不可能具有股东身份。故,本律师认为,本文案例中,法院判决说理中关于原告不能担任监事的理由欠妥。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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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