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糖食品未标含糖量被判十倍赔偿
如今,越来越多的食品企业通过开拓细分市场,试图寻找特定消费人群,以精准化投放自家商品。遗憾地是,部分企业在运用营销手法上如火纯青,却在“吸睛”的产品包装标签和宣传广告上栽了跟头。
一、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经典案例
消费者A通过网络渠道在商家B处购买了“罗汉果芒果软糖(无糖)”产品。包装上有 “芒果”和“罗汉果”的图案及字样和加粗字体强调“无糖”,但未标明罗汉果及芒果含量和含糖量。消费者A遂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退还剩余货款并且请求价款十倍的赔偿。(案号:(2020)京民再124号)
一审判决意见摘要:支持全部货款的十倍赔偿诉讼请求
涉案食品正面有大字加粗字体强调“无糖”,但确未在营养成分表或标签其他位置上标示出糖的含量,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标准;
涉案食品外包装中有显著的“芒果”和“罗汉果”的图案及字样,反面亦标明芒果及罗汉果的功效,应属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有价值成分的情形,但未对“芒果”和“罗汉果”的添加量进行标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法院支持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意见摘要:维持支持十倍赔偿的判决
涉案食品标签特别强调添加了罗汉果相关成分,能够引起消费者对其添加成分的重视,不标示含量则使消费者无法知晓涉案食品中罗汉果相关成分的实际含量,影响消费者在选购涉案食品时作出准确判断,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再审判决意见摘要:改判支持对未退货价款的十倍赔偿诉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无须十倍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二是标签、说明书的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仍需要十倍赔偿。
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已就部分涉案食品的买卖合同达成了解除的合意,并已经履行完毕,故B公司仅需就剩余2袋涉案食品的价款向消费者A十倍赔偿。
三、个人解读
此案例中既包含了具有附加值配料的宣称,又涵盖了特定食品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的情形,值得相关主体在日常经营中密切注意相似的法律风险。从本案经过的三个阶段判决意见来看,各法院在涉案食品的包装问题上沿用了相同的意见,并在再审意见中对何为瑕疵标签进行了充分说明。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以消费者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换言之,即使食品没有实质性的健康危害,只要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就不满足“瑕疵标签无须十倍赔偿”的客观要件。
借由此案,建议各企业在食品包装上所使用图片、文字、数字等资料都需要严格把关,在达到宣传目标的同时确保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能做出准确判断,并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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