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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女儿抢了我的证件、存折,我该怎么办?

近日,作者接到了一个七旬老人的咨询,指控她的继女拿走了她与老伴(继女的父亲)共有的房产证、户口本、拆迁安置协议、银行卡(卡内包含大额拆迁安置款)不予返还,现老伴患脑梗意识不清,她该如何要回这些本该属于她和老伴的证件和财产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案例

(2008)长民一(民)初字第1963号

原告陆某与被告陆某某返还原物纠一案,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卫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陆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身份证、工资卡、银行存折、股东资金帐户卡。

事实和理由为:被告系原告的私生女,原告在今年4月中旬的住院治疗期间,将原告上述证件交与被告。

嗣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遭拒绝,故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返还工资卡、银行存折、股东资金帐户卡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为:原告确曾将身份证交与其保管,但因故被被告嫂子拿走,现无法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于2008年4月22日将身份证交与被告陆某某保管,嗣后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自认所证实。

本案因被告陆某某不愿调解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对其身份证享有占有、使用等权益。

被告取得系争物品虽基于原告的委托保管意思,但自原告要求返还身份证主张为被告知悉之日起,被告继续占有原告身份证已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告的相应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抗辩原告身份证被他人拿走,已为原告所否认,被告除有本人陈述外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所佐证,故被告的相应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陆某的身份证返还原告陆某。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1、无论是七旬老人的案情,还是案例中的案情,适用的案由或法律依据,主要是“返还原物纠纷”,原来《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有关于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储蓄)、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现在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章私人所有权的规定中。即七旬老人可以依据“返还原物请求权”向她的继女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证件及物品;

2、如果七旬老人的老伴因为患脑梗而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的规定,配偶应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而子女是第二顺位;七旬你老人作为老伴的第一顺位法定代理人,同样可以代理老伴主张要回属于老伴的那部分财产;

3、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类似返还证件、物品、存折的纠纷,可能因为无法举证财产被被告所侵占而导致败诉。因此,通过适当的方法让对方自认或调取有利证据,在类似案件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