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 董事责任
董事 VS 勤勉责任
董事受股东信任和委托管理公司,享有权利,同时也有重要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董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董事责任相关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董事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履职责任之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董事责任相关案例再现
1. 2016年9月6日,四川证监局作出川[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成都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股份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某某股份公司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实。二、某某股份公司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
2. 邓某光、姜某富、吕某锫、张某上、向某湖、陈某林、陶某作为时任董事,在某某股份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提供证据显示其勤勉尽责,对某某股份公司相关违法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为某某股份公司涉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四、对姜某富、吕某锫、张某上、向某湖、陈某林、陶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4. 陈某林对上述处罚决定中对其作出的处罚不服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四川证监局所作被诉处罚决定。
5. 陈某林向一审法院诉称,中国证监会从程序到实体并未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在片面解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毫无事实依据地对其独立董事工作进行了负面的评价,对于其根本不可能履行“法定保证义务”的“信息披露事项”强行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其对于这种“霸道”的行政监管行为是不能接受的。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6.一审法院判决判决驳回了陈某林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行初274号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行终1461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董事须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及履职法律责任问题。
1.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结果是根据各董事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情况而作出的。董事会是一个集体,其在作出决议时,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当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2.案涉董事未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陈某林作为上市公司某某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以及对其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承担法律责任。勤勉尽责是上市公司对董事的基本要求。
某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二、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某某股份公司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历时四年,对于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巨大,反复多次发生的重大诉讼和重大担保事件,陈某林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再强调其对上述情况毫不知情,这恰好表明其未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陈某林作为独立董事在未披露重大诉讼及担保事件的年度报告上签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履职责任之分析与建议
董事受股东信任和委托管理公司,享有权利,同时也有重要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其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本文案例为董事承担行政责任的案例,本律师特对董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以分析。本律师认为,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应依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行使职权。如要求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则须董事会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2.董事会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虽然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但如果董事会决议没有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那么,董事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3.董事参与了董事会的决议并未持相反意见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当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对某一决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致使董事会作出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时,该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而对该决议持相反意见的董事,则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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