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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彩礼能返还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经典案例

案号:(2019)苏0211民初3277

原告陆某(男)与被告周某(女)离婚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陆某与周某离婚;2、周某返还彩礼888888元。

周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陆某、周某于2016年10月通过婚介所介绍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3月18日,陆某、周某及双方家长见面确定关系,陆某交付周某彩礼888888元。××××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17年9月3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婚房位于**苑**号**室(该房屋尚未领取房产证)。2017年9月,双方至日本度蜜月。2018年3月,双方至海南旅行。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未购置共同房产、汽车,也无添置共同财物的重大支出。

2018年12月,周某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陆某离婚,该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对于陆某主张离婚的诉请,予以准许。

对于婚约期间男女互赠的大额财物,本院认为,其实质上应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出于结婚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本案中,陆某向周某给付888888元彩礼后,双方确定关系并登记结婚、举办结婚仪式。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双方登记结婚后一年左右开始分居,双方关系恶化。据此应当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关于彩礼数额888888元,无论是根据无锡当地的风俗,还是根据无锡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明显超出无锡本地常见的彩礼数额,应认定彩礼888888元为数额较大。

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双方经济状况一般。

另外,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未购买房产、汽车或添置共同财物的重大支出。

综上,本院认为周某应当返还部分彩礼,返还的数额酌定为20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陆某与周某离婚。

二、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陆某20万元。

三、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周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出现法定的3种情形时,彩礼才应当返还。但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还是可以返还。但彩礼应当返还多少,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部分综合结婚时间的长短、彩礼是否明显超出了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是否由给付彩礼一方提出离婚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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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