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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不当使用的法律责任 ——以农渔发1号文件试行白名单制度为角度

近日,农村农业部决定从2021年起开展为期3年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将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根据此次农渔发〔20211号文件的内容,农业部职责管辖范围下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仅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而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依法审批的药品(“非规范药品”)可能无法纳入白名单中。这将导致今后养殖者使用非规范药品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


一、 非规范药品的产品属性不清

根据农业部《2020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非规范药品按用途可分为促生长、杀虫、除杂和环境改良剂(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4类。由于业内对非规范药品的必要性一直存在争议,导致其产品属性处于灰色地带。

按照农渔发〔20211号文件的要求,非规范药品只有通过明确其合法身份,即归入兽药或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管辖,才有纳入白名单的可能性。该规定出台的目的在于打击部分规避政府监管将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改头换面的产品。由于对于文件的解读尚未统一,有学者认为不属于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非规范药品可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管理。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设想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较低。不论基于何种假设,对于非规范药品尤其是环境改良剂类产品的行业发展都是一次重大的变化。


二、 涉及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类案分析

在现行法规体系下,由于非规范药品产品属性存在争议,加之存在违法添加农兽药的情形以及生产企业对产品功效宣称及说明书的不当渲染,极易导致非规范药品被主管行政部门认定为假兽药的事件发生。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涉事企业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相关资料,笔者对历年类案的总结如下:

(一)标签标示的功能符合兽药定义的行政认定,可以不经成分检测直接被司法机关采纳;

(二)标注为“非药品”的非规范药品不影响其被归为兽药的事实认定,当事人亦不能据此主张无主观过错的责任豁免;

(三)由于非规范药品产品属性模糊,推翻假兽药或者兽药的认定意见难度较大。


三、 养殖者及经营者需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农渔发〔20211号文件的发布,意在重点查处故意逃避兽药及饲料监管制度、超范围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对于生态环境治理、农产品及食品安全均有积极作用。生产经营企业应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选择及使用的法律风险意识,做好应对策略与举措。

此外,利益相关方要密切关注非规范药品类别中环境改良剂的使用前景。由于尚缺乏技术数据支持其安全性,对于作用对象为水体并非动物生理机能,且确无违法添加农兽药的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等产品(其功效成分既不属于兽药正面清单又不属于兽药负面清单)将被如何管理,值得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方的进一步共同研讨。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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