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董事会如何举行? | 董事会
股份公司 VS 董事会
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是其形式职权的重要方式之一。那么,董事会会议召开有哪些要求?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相关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举行之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相关案例再现
1. 北京某某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3月29日,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5456.8万元,其中陈某持股份额为8565445元,持股比例为15.7%。
2.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董事会成员;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
3. 2015年8月26日,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兹委托受托人陈某忠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我在某某公司所持有的15.7%股份的一切权力。代理人陈某忠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某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陈某出具的上述《授权委托书》。
4. 2017年6月7日,某某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通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作出通知。
5. 2017年6月18日13:12,陈某忠向张某发送了电子邮件,题目为:“独立董事推荐表”,内容为:“某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推荐表,推荐人姜某年龄:55,性别:男”,同时还发送了姜某的身份证照片、博士学位证书照片以及姜某的经历简介。
6. 2017年6月25日某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会议决议,载明:……经审核,提名人陈某忠先生,由于其委托人陈某女士亲自实施了股东权利,导致其与陈某女士的委托关系实际解除,因此陈某忠先生不具有提名人资格”。
7. 陈某主张某某公司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内容及程序均违反了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故于2017年8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等材料,要求撤销上述决议。
8. 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北京某某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3631号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646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举行之相关事宜。
1.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须依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举行
董事会主要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职权,因此,会议就必然要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包括出席人数要求、表决比例等。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举行会议时,须依据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进行。
2.案涉公司董事会会议违反规定应予撤销
根据公司法规定及章程约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案一审中陈某提供的涉案董事会决议及涉案会议记录上有某某公司员工张某签字但均无相关董事签字,某某公司称,某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系在微信群中以微信语音通话的方式召开,会后全部董事以传签的方式确认了涉案董事会决议及涉案会议记录,且与陈某电话沟通确定陈某的提案,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陈某提交的涉案会议记录显示会议召开地点为股份公司会议室,与某某公司关于涉案董事会系在微信群中以微信语音通话的方式召开的表述不符。因此,该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举行之分析与建议
股份公司董事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行使职权,因此,会议举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股份公司董事会举行举行会议时,应关注以下程序要求:
1.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决议能够代表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在董事会依法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之后,如果出席董事不足全体董事的一半,董事会会议仍不得召开。
2.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与股东大会会议"一股一票"的表决不同,董事会会议实行的是"一人一票
"的表决方式。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可投赞成票、否决票和弃权票。
3.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反映大多数董事的意愿。因此,法律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该决议方为有效。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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