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5661727
中文版
英文版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
骥路探索

市场总局排查NMN“不老药”食品的实质影响

近期,市场总局食品经营司发函明确,烟酰胺单核苷酸(NMN,以下简称“不老药”)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不能在我国境内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在市场总局的函件公之于众后,媒体在后续报道中称部分电商仍在售“不老药”产品,吸引公众关注与质疑。笔者认为,这反映出舆论对该类产品的销售方式及市场总局函件目的的认知和理解存在些许偏差。


一、排查不含跨境电商零售


目前,我国消费者购买“不老药”产品的最主要渠道来自线上网络平台,即跨境电商进口模式。根据《六部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也就是说,跨境电商进口产品在符合原产地标准或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可与我国制定的产品标准存在差异,但企业应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


从特定角度分析,通过跨境电商所销售的“不老药”产品并不构成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行为。消费者在跨境电商上购买“不老药”产品则可能视为其认同不符合我国标准的事实,且自愿接受潜在风险的意思表示。因此,笔者认为此次市场总局函件中所称的“‘不老药不能在我国境内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并没有将跨境电商进口零售模式纳入其中。基于上述分析,部分电商仍在售“不老药”产品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的政策规定。但是,跨境电商企业在“不老药”产品经销过程中的宣称及广告仍适用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排查重点在于线下销售和原料生产


若经营者存在线下经营销售“不老药”产品的行为,则毋容置疑地纳入此次排查监管的治理范围,主管机关可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视货值金额做出相应处罚。


除此之外,此次排查函的监管对象还包括我国境内的NMN原料生产企业。我国是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大国,其中部分企业已经掌握并有能力大规模生产“不老药”产品。受限于我国的法律规制,这些企业并不能生产“不老药”产品,但可以生产NMN原料出口。这些生产企业在去年的资本市场上受到了大量关注,对其市值也产生过积极影响。因此,该排查函旨在重点加强对境内NMN原料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停止其涉及“不老药”食品的生产计划和安排,从而进一步限制NMN原料供应及出口量,可能对跨境电商进口模式下的“不老药”产品在我国的零售市场规模造成间接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境内的NMN原料生产者或因其实际开展的生产行为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不老药”在国内市场的未来


此次市场总局的排查应理解为基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其真正目的在于排查线下销售“不老药”的情况,并且叫停部分境内企业生产NMN原料的行为。因此,此次排查对除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不老药”外的其它生产经营行为均有一定的实质影响,明确了NMN在我国作为非普通食品的“身份”。


若相关企业对“不老药”产品的市场预期保有信心,可选择通过向卫健部门申请新食品原料或者新食品添加剂的方式,获取我国主管部门的正式批文,那么无论是销售方式还是产品的合规性都将在我国境内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