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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共同侵权,被侵权人起诉一定需要穷尽所有侵权人一起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陈光武与丁钢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0-06-11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民终1324号


案情简述:

1、2017年3月10日,案外人李肖霖执笔,署名为被告陈光武及李肖霖的文章《丁小红诈骗案遇上这样的中国法官》发表于“为你辩护网”,该文中称“丁小红的整个家族资产高达60亿元,主要资产为上海浦东花旗银行,全部资产均由其大弟弟丁育一手创造,小弟丁钢对家族资产没有贡献,没有股权。丁钢利用被授权管理资产的机会在个别司法人员的配合下强行霸占了这些资产企图全部侵吞,并且陷害大他13岁把他带大的姐姐诈骗了她自己是绝对大股东的上海顺通公司的1,000万元。……。

2、丁钢仅起诉陈光武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和相关网站文章;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3、被告陈光武二审上诉抗辩一审遗漏共同被告李肖霖,认为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表于为你辩护网的《丁小红诈骗案遇上这样的中国法官》署名有被告,且被告对文章内容认可,并转发到自己的博客上。《一个法官的坚守》由被告撰写并发表于自己的博客和微博上。两篇文章对丁钢的评价负面,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文章的相关内容真实,两篇文章中运用了激进绝对的文字,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即自行将两篇文章从被告的微博和博客上撤销,被告已停止了侵权行为。对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40万元,被告抗辩律师费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2万元。


二审认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据此,侵权诉讼中的连带责任人并非必然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法律赋予了被侵权人选择的请求权,对连带责任人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案中,《丁某2诈骗案遇上这样的中国法官》一文的署名作者包括上诉人陈光武和案外人李某;《一个法官的坚守》由上诉人撰写具名发表。现被上诉人选择起诉由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

一、被告陈光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钢书面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核);

二、被告陈光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钢赔偿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万元;

三、驳回原告丁钢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很可能存在被侵权人不清楚其他共同侵权人的存在,如果要求被侵权人起诉侵权行为时列明所有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无疑是增加了被侵权人的维权难度,不利于被侵权人保护自身权益,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故法律赋予被侵权人选择的权利,起诉侵权时可以起诉全部侵权人,也可以择一或多名侵权人起诉,最大程度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