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禁限塑令”下经营者选用塑料制品的要点提示
1.新“禁限塑令”已进入第二阶段
2021年伊始,我国塑料污染治理正式进入了新阶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 号)的规划目标,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的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应采取分阶段的禁止限制措施,积极选用替代产品(如非塑料制品和可降解塑料制品),以达到塑料污染减量的长远目标。全国各省相继发布省级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
以长三角地区为例,江浙沪皖均已相继发布省级实施方案或意见。其中自2021年起,上海、南京、苏州、合肥等地的商超、餐饮外卖和展会应当不提供一次性塑料袋;长三角地区范围内的餐饮行业应当不提供一次性塑料吸管;地级以上城市部分区域餐饮堂食服务应当不提供一次性塑料餐具。其它的塑料污染治理阶段性目标的重要时间节点分别为2022年、2023年(限上海市和浙江省)和2025年。
因此,各类经营者在采购一次性塑料替代产品时,尤其在选择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环节,需加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重视产品质量的审核和把控,从而规避并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2.可降解塑料的定义
可降解塑料是指在特定情景下或自然环境中完全降解为二氧化碳、甲烷、水、矿化无机盐等环境无害物的新型高分子材料。可降解塑料可能在一种或者多种降解环境条件下发生降解,如土壤降解、堆肥化降解、海洋环境降解、淡水环境降解、污泥和高固态厌氧降解等,不会对环境造成塑料污染。
2020年9月,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了《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分类与标识规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鼓励各类生产经营者按照该《指南》进行产品标识和采购。采用了《指南》规定的可降解塑料标识的制品将标有双“J”圆环及材质名称,方便经营者和用户识别产品的降解性能。
3.塑料降解性能需“侦辨”
由于新“禁限塑令”仍处于政策落实的初始阶段,经营者在采购可降解塑料制品时仍需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首先,由于《指南》并非国家标准,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企业并非强制要求采用上述标识。因此,无论产品是否标识了双“J”圆环,建议经营者向供应商索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降解性能检测报告,作为可降解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的重要技术依据。其次,由于降解性能实验通常耗费时间长,市场上可能存在暂未完成降解性能检测的替代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经营者可向供应商索要原料商的检测报告、制品生产企业的合规声明,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责任义务,避免因可降解塑料制品存在虚标、伪标等情形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4.塑料使用回收报告半年报
对于暂未受新“禁限塑令”限制的经营者,虽然仍可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餐盒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经营者需注意其应做好关于一次性塑料的使用回收情况记录及统计工作。
根据《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 2020年第61号)的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含各类超市、商场及集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绿色流通服务平台上报)。首次报告需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各经营单位应报告其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所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的情况以及塑料减量采取的成效。该报告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各经营者需每半年提交一次。
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主管部门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6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食品安全要求切勿忘
经营者除了应当对塑料替代产品的降解性能指标把好质量关之外,对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可降解塑料制品,切不可忽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原则要求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尤其是制品的标签标识、理化指标、使用要求等。经营者对塑料替代产品的降解性能与食品安全限量的符合性应在采购过程同时兼顾,不可顾此失彼,也是对相关责任人员的新挑战。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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