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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民法典排除妨碍行为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本条为《民法典》中的新条文。民法典未施行前,关于排除妨碍是有《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以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以前法律对于排除妨碍行为的规定,限定了被侵权人的主体只能是物的权利人,只有妨碍行为危及物权人的具体财物时,才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民法典》本条的施行,明确了了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妨碍行为的侵权责任。任何被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人都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店铺A在小巷B内倾倒厨余,行人C每天都需要经过小巷B。此时店铺A倾倒的厨余导致小巷道路湿滑。此时行人C不需要对于小巷B具有物权或者与店铺A存在相邻关系,就有权利作为被侵权人要求店铺A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