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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董事会如何设立? | 董事会

股份公司 VS 董事会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须设董事会。那么,董事会如何组成?有哪些要求?职责如何?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立相关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董事应予变更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立相关案例再现

 

1. 原告刘某龙原系被告重庆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并被聘任为公司董事,被告在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备案公示的董事为原告及案外人方某、李某春、谢某、王某忠、杨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海为董事长。

 

2.2019年11月18日,原告及李某春、谢某、王某忠以及监事李某为共同在《重庆法制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发送《辞职书》,主要内容为:刘某龙、李某春、谢某、王某忠、李某为早已从重庆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离职,且离职时已分别提出辞去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职务的申请,并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公司一直没有办理,现正式通知公司,刘某龙、李某春、谢某、王某忠辞去公司董事,李某为辞去公司监事,谢某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请公司于15日内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并形成决议,30日内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

 

3.被告拒绝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到市场监管部门涤除原告作为被告董事的登记事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工作,并受公司委派担任董事。2018年3月19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并在离职时辞去了公司董事职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到市场监管部门涤除原告为被告董事的登记事项,但被告均拒绝办理。原告认为,原告担任被告董事,双方形成的是委托关系,原告有权单方辞去董事职务而无需被告批准。原告辞去董事职务后,被告理应办理涤除登记。

 

4.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重庆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涤除原告刘某龙为该公司董事的备案登记。

 

[案例来源]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6490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董事应予变更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设立相关法律问题。

1.股份公司须依法设立董事会

股份公司股东众多,不可能全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故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进行公司的经营管理。

2.案涉公司应进行董事工商登记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公司董事是可以辞去董事职务的,且法律也未对董事辞职设立条件,故原告有权辞去董事职务,其辞职以向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被告的董事会成员原为七人,原告及案外人李某春、谢某、王某忠四人已于2019年11月18日在《重庆法制报》公告声明辞去被告的董事职务,此时被告董事会成员已低于法定人数,被告应及时召开相关会议选举新的董事。被告应在选出新的董事后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登记以涤除原告的董事身份。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分析与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关,是公司的业务决策机关,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因此,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中具有重要地位。本律师对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出如下分析与建议:


1.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

董事会作为一个公司内部机构,由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


2.董事会的人数

董事会人数应该适中,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董事人数通常为单数,可防止董事会在作出决定时出现赞成、反对各半的僵局,提高决策效率。


3.董事会成员可有职工代表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需要注意的是,董事会成员中不是必须有职工代表,公司法关于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