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收法院传票,法院就必须公告了吗?
近日,有A公司反映,其因某案涉诉,系被告,第一次开庭传票因A公司注册地址无人签收,因此无法送达,第一次开庭未果。后原告(债权人)以调解为名,要求与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B当面沟通,B同意了,但为了防止原告知晓其办公地址,便找了一个非本公司的会议室,法院也派了法官前来。面谈当天,B向法官明确其已不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系大股东指定,其只是小股东,法官当面告知B开庭安排在2021年1月某日,但B当场并未签收相关法院文书和传票。
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要走公告流程才能开庭吗?
非也!我们来看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二款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只要法院想办法,有各种方式可以送达,千万别想当然的认为不签收法院文书,法院就必须要公告送达。即便公告送达,也只是短暂性的拖延了时间,但缺席判决一定对自身不利。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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