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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过错责任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律师释义: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以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有过错才赔偿。但是该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利益给予适当补偿,也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但是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的范围该条也有着明确严格的界限,就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他情况都不可以随意适用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2、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4、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

6、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7、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8、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9、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七编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10、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1、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1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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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