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必须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吗? | 股东(大)会
股东 VS 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但如果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吗?
目 录
一、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会决议成立
三、律师关于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分析与建议
一、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案例再现
1. 品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成立,现股东为吴某军、郭某秋、谢某媛,其中吴某军持股45%,郭某秋持股27.5%,谢某媛持股27.5%;2018年9月5日前吴某军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郭某秋为公司监事。
2. 2018年8月19日,监事郭某秋发出关于召开品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载明,“致全体股东,因公司本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任期届满,现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定于2018年9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议题,选举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和更换公司监事;注意事项,股东应亲自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股东不参加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视为弃权。”
3. 2018年9月5日,品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为郭某秋、李某、吴某军。品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会议时间,2018年9月5日;会议地点,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大道1188号润华国际大厦1604室;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出席会议股东,应到股东3人,实到3人;会议决议,免去吴某军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郭某秋监事职务;选举郭某秋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谢某媛为公司监事。郭某秋、李某在股东签字栏签字,吴某军未签字。
4. 吴某军认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品某公司2018年9月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5.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军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一审: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4民初6471号
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2850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大)会决议成立
本案涉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1.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可能会因出差、生病、居住遥远等原因而无法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为了保证股东能够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和依授权行使其表决权。
2.案涉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李某虽然在2018年9月5日召开股东会时,未向吴某军出具谢某媛的授权委托书,但从2018年9月5日股东会会议录像显示,吴某军对李某出席会议并不持有异议。且之后,李某提供了2018年9月1日谢某媛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表明其系经谢某媛授权出席此次股东会。吴某军质疑授权委托书上谢某媛的签名是否本人所签时,谢某媛在2018年10月18日又进一步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其授权李某的事实。因此,李某有权代理谢某媛参与2018年9月5日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案涉股东会决议成立。
三、律师关于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分析与建议
股东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有权依法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但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出席无权代理的情形,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本律师特对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分析与建议如下:
1.股东应向代理人开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在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当开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参加的会议、享有的表决权事项等,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盖章。以保证代理人依据股东的意思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话委托等形式均无效。
2.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重要任务就是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超出股东的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的,如果股东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由此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有权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经审查,认为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时,代理人才能出席股东(大)会。
4. 法定代理权人无须授权
无行为能力的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定代理权。他们基于法定代理权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无须股东出具委托书。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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