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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民法典》施行后,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至侄子女、甥子女

在《民法典》施行前,代位继承制度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约定。代位继承,也被称为“间接继承”,是相对于本位继承而言,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民法典》施行后,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至侄子女、甥子女。

 

法条对比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分析


1、《民法典》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至侄子女、甥子女,体现了国家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因为按照原来的继承法,当一个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也先于其去世的情况下,因为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人,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其遗产只能收归国有或集团所有;同时在现代好多年轻人不想结婚、不想生育子女的背景下,该制度为未来单身人士的遗产处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代位继承制度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三)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四)代位继承的份额一般为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重点要指出的两点问题:

(1)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的亲等限制有所不同。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即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不受辈份的限制,但是在代位继承时以亲等近者优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其子女,这主要是由于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如果将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就会使与被继承人没有太多血缘以及情感联系的人取得遗产,因此要对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采取限制,仅限于被继承人的侄子女、甥子女。

 

(2)代位继承人要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在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与他们共同继承,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独自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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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