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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如何利用投票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 累积投票制

直接投票制VS 累积投票制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可以采取直接投票制度,也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度。那么,作为中小股东,如何利用投票制度更好地保护自己在选举董事、监事时的权利?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案例再现

 

1. 被告嘉某公司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20日,至2014年7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本总额3000万股,其中北某某名公司持股1520.70万股,占股比例50.69%,原告蔡某某持股1479.30万股,占股比例49.31%,公司5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潘某某,董事为杨某敏、罗某顺、张某学、蔡某某,监事为李某明、陈某文(职工监事)、赵某蓉。

2. 被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五名股东组成,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作出规定,其中第52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投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个股份分别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选票,每张选票只能分别选出一名董事、监事,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选票集中选举一人,亦可以在候选人以外选举他人”。

3. 2016年8月5日,嘉某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上午9:30,召开地点为某某生物城主楼会议室,参会人员为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会议议案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等10项议案。

4. 经表决,决议①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②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③2015年度财务决算、④2016年财务预算、⑦关于公司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经全票表决通过;⑥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张某学为董事的议案全票通过,杨某敏、罗某顺、丁某国为董事的议案北某某名公司赞成,原告反对,通过,蔡某某为董事的议案原告赞成北某某名公司反对而未通过……

5. 原告蔡某某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嘉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嘉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案例来源]

一审: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初3366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选举制度问题。

1.股份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可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份公司公司董(监)事选举制度,可采用直接投票制,亦可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多数决的行使,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案涉公司股东大会违反公司章程关于投票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嘉某公司章程第52条也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案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虽经原告代理人童某提示和要求,会议主持人仍坚持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表决,此种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分析与建议

 

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曾受到过广泛的推崇。通过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提名的人选有可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内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但其亦有局限性。本律师对累积投票制特作如下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1.累积投票制的适用条件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未规定必须采用。因此,在我国,累积投票制采用任意主义。只要股份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相关股东大会就必须遵守。否则,其作出的相关决议就可能被撤销。

2. 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

股份公司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公司董事、监事。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累积投票制的局限

累积投票制产生之日起,关于其优劣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该制度虽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保证的前提是中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若中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或者中小股东在投票时不能采取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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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