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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但还未到生效时间,保险合同是否一定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张家港市宏鑫五金工具厂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7-02-09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5民终6350号


案情简述:

1、2014年9月10日10时10分许,宏鑫工具厂向浙商财保公司交纳了保费,投保了两份雇主责任险,保单号299750104032014000177保单的特别约定一栏中约定“本保单仅限赔付: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鉴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五至十级伤残时,根据条款及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有社保的雇员理赔时剔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二份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

张恒桃(未参加社会保险)系上述保单所附被保险员工之一。2014年9月10日下午4点30分许,宏鑫工具厂员工张恒桃在工作时被立铣三角刀尖溅入眼睛致使左眼受伤。2014年11月26日,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恒桃左眼外伤属于工伤。2015年9月22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张恒桃伤残等级为柒级。

3、宏鑫工具厂与张恒桃签订《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约定宏鑫工具厂与张恒桃自2015年11月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宏鑫工具厂支付张恒桃各项赔偿待遇277847.45元,宏鑫工具厂已赔付完毕。

4、浙商财保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0时0分0秒,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明确了保险期限,投保人虽然缴纳了保险费,但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本案中,浙商财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宏鑫工具厂的投保不符合承保条件,也就是即使保险公司未出具保单,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其次,保险合同分即时生效和约定生效二种,本案中,投保单、保单中的保险期间迟于宏鑫工具厂的缴费时间,该段时间差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期间,由于投保单、保单中的保险期间均是浙商财保公司打印提供的格式文本,浙商财保公司应对此作免责事项做出提示和明确说明,但投保单、保单中的保险期间均未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故该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对宏鑫工具厂不具有约束力,保险期间应从宏鑫工具厂交纳保费时开始。

综上,对于浙商财保公司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外,不予理赔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宏鑫工具厂要求浙商财保公司理赔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浙商财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宏鑫工具厂支付理赔款277847.45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在宏鑫工具厂向浙商财保公司缴纳保费后、浙商财保公司向宏鑫工具厂出具保单前,之后浙商财保公司也出具了保险单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由此可推知事故发生时宏鑫工具厂是符合承保条件的,因此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浙商财保公司应就案涉事故向宏鑫工具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商财保公司上诉认为其应在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因案涉事故发生时,保险单尚未出具,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并无约束力,故尽管事故发生于约定的保险期间之前,浙商财保公司依法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买完保险之后,很多投保人都认为从交完保费的那一刻保险就可以生效了,但其实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在保单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买保险后的当日就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一定就能够拒赔吗?那也不是一定的,在保险人未对于保险期间作出明确提示以及说明义务时,投保人还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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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