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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另一方,另一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金的合意。其中,负有移转房屋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出卖人,负有给付价金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称为买受人。


要准确把握房屋买卖的含义,须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买卖是双务行为。出卖人有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买受人给付价金的权利;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给付价金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权利。

二、坚持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买卖的标的物不仅指房屋,还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离处分。

三、房屋买卖是要式行为。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否则,无法办理产权移转登记,而且出现纠纷后也不利于法院的裁决。

四、房屋买卖是有偿行为。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则向出卖人给付价金,两者互为对价。

五、房屋买卖须持证交易。作为交易标的的房屋已经获得了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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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