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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参与表决吗? | 股东表决权

股东持股VS 表决权


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达赞成或否决的意思表示而参与决议的权利。公司有时也会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此时,表决权如何行使?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相关股东无表决权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表决权的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案例再现


1. 新某公司由原岳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而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份由个人股、集体股和工会股构成,其中集体股指由公司出资受让的部分股东出让的公司股份。

2. 2001年9月,岳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同意岳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产权界定及有关资产处置意见的送审报告》,“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将公司的产权界定及资产处置决定如下:一、评估后的净资产2000万元全部界定为集体资产。二、将净资产1624.2071万元作为集体资产留存,并作为集体股份出资额全部进入新公司,由原公司工会持有和管理,代新公司组件完毕并成立工会后,变更为新公司工会持有和管理。三、将净资产375.7928.7万元按照公司的资产量化方案量化到在职职工,资产量化后职工将以量化获得的资产额作为股金如数投入到改制后审理的公司。陶某某认可没有实缴上述1754.65万元。

3. 新某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共18个,包括张某兵、陶某某、刘某等;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陶某某出资金额1624.25万元,刘某出资52.22万元,股东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该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按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后所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各股东按实际出资的股份,人民币每一元为一个表决权;

4. 2019年11月18日,新某公司形成《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决议(一)》、《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决议(二)》,通过罢免刘某和案外人刘某云、刘某海董事,补选王某军、张某兵、曾某某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决议载明,到会股东中,表决赞成议案所持股份为1600余万元。上述股东会议案包括提前罢免董事姓名(刘某、刘某海、刘某云)、股东意见、股东签名三栏,并载明“同意罢免的打√,不同意的打×,弃权的打○”;陶某某行使了1600余万股的表决权。

5.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新某公司股东会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6.一审法院判决:判决新某公司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决议(一)》、《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决议(二)》不成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新某公司负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岳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来源]

一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10096号

二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终1929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相关股东无表决权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表决权相关问题。

1.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公司,由股东投入的划分为等额股份的资本构成。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的多少,都是以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额表示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是以股东所持股份数来计算,不是按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来计算。除特殊情况外,实行同股同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案涉公司股东陶某某无表决权

新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按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后所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各股东按实际出资的股份,人民币每一元为一个表决权。虽然章程中载明陶某某的出资金额为1624.25万元,但该出资额实际是新某公司的集体股份出资额,由新某公司工会持有和管理。即陶某某对此并未实缴,而系其作为新某公司工会主席代持该工会股,陶某某以其个人名义行使该部分股权表决权没有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新某公司登记在陶某某名下的上述股权实为新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依法并没有表决权。因此,在2019年11月18日涉案股东大会上陶某某以代持的新某公司的工会股行使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依法不成立。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表决权的分析与建议


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所拥有的股份而产生的权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都不能予以剥夺。但,公司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不能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表决权。

1.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从而持有本公司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

表决权是股权的一种体现。而股权是作为出资的对价,股东放弃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换取了公司的股权,所以有出资有股权才有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财产所有权(即没有出资)作为对价,所以其没有表决权。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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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