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外情的赠与财产,另一方可全额追回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黄某诉张某某、汤某赠与合同纠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450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黄某、汤某赠与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7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黄某与汤某系夫妻关系,汤某与张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汤某通过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方式转给张某某2056700元。
3、黄某认为汤某曾按张某某的指示向案外人转账150,000元,汤某曾赠送张某某现金149,9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4、一审中黄某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张某某应当返还上述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本案中,汤某将2,03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张某某,将21,7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张某某,未征得其妻子黄某的同意,属擅自处分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原告黄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黄某有权要求张某某返还赠与款。对于张某某已归还的50,000元,黄某同意扣除,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
一、汤某赠与张某某2,006,700元的行为无效;
二、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某2,006,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6元,由黄某负担1,642元,由张某某负担10,984元。
二审: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婚外情关系是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由此产生的赠与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另一方配偶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一般法院都会认定这种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形成的赠与行为无效。如果此时无过错方起诉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还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至于是否全额返还,则是要看无过错方与出轨方的婚姻状况是否还存续。如诉讼时还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区分个人财产,赠与财产视为整体,受赠方应当全额返还财产。如果起诉时,双方已经离婚,则一般只会支持返还赠与财产的部分。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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