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点之继承篇
《民法典》即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多部法律将失效。新颁布的法典在继承方面亮点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遗产范围有所扩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该条删除之前列举式急产范围,以“合法的财产”统称,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由其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虚拟物品也具有财产属性,出现了虚拟游戏装备、网络卡币等新型财产,这些财产同样也可以纳入遗产范围,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加至侄、甥
实践中,本律师经常遇到有咨询除了兄弟姐妹,没有提起亲属,如果去世,如何继承的问题。此次民法典规定,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运用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增加了遗嘱的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等级是最高,在实践中,该规定有时会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冲突,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5.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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