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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有保险就可以随意放弃要求侵权方赔偿的权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陆林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5-08-18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85


案情简述

1、原告陆林华以案外人沈彪所有的牌号为沪某M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147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

2、2014530750分,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7公里100米附近处与案外人郭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车损及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原告、案外人郭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3、事故发生后,被告对上述车辆定损金额为33000元,原告实际修车费33000元和1000元拖车费。

4、另外,在崇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867号一案中,就涉案事故对郭某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就本案车辆损失放弃对郭某的索赔。

5、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3000元。

6、被告答辩原告在理赔时未提交车辆修理发票,不能证明原告实际产生车辆损失,也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修理费,所以被告不予理赔。根据保险条款第15条约定,被告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即本次事故责任双方同等责任,故被告只应理赔60%的损失。另外,原告就本案车辆损失放弃对郭某的索赔,使得被告赔偿后无法向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故原告放弃索赔部分也应当扣除。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在2013711日至2014711日期间存在为沪某M号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无争议,依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机动车辆估损单》和汽车修理店的《维修履历》2份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所投保的车辆在涉案事故中发生车辆修理损失33000元,原告遗失发票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原告损失的实际存在,被告因此拒赔既无合同依据,也不合理,故对被告因无修理发票而拒赔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假如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使用发票原件重复理赔,那么被告亦可依据相关法律另行处理。尽管被告所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约定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但本院考虑到,原告为机动车向被告投保,除对被告签发保险单上记载的险种、保险责任限额、保险期间等少量要素原告享有选择权外,对于保险条款上的其他内容,均由被告自行拟定格式内容,原告无权进行修改,因此法律赋予被告更多的解释和告知义务,以平衡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条款应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决定着投保人的投保风险和投保根本利益,对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决定性影响。结合《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即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在原、被告订立合同之时,被告对涉案的责任比例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故该条款依法对原告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向案外责任人请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已明确放弃对案外责任人的追偿权,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扣减相应的保险金。在本案中,原告放弃追偿权部分的保险金为修车损失费33000元的40%,即13200元,应予扣除。


法院判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林华保险金人民币1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负担124元,被告负担188.50元。


律师意见:

现实生活中被保险人遇到事故时,或是出于对侵权人的怜悯或是基于自己有保险可以得到理赔,随意向侵权人承诺不再向对方索赔。殊不知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虽然自己参保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全额向被保险人赔付损失,但是在向被保险人赔付损失的同时,保险人就取得了被保险人向侵权第三人索赔的代位权,被保险人随意放弃向侵权人索赔权益的行为侵害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故保险人有权在被保险人放弃索赔的范围内拒赔。所以律师忠告,千万不要仗着自己买了保险,就认为侵权方的索赔权利可有可无而随意放弃,这种行为很可能会造成自己无法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又无法向侵权人的情况,给自己带来严重损失。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