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有抵押的房屋,不注销也可以过户
原《物权法》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新规: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律师解读:
在房屋买卖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产权人将专款用于注销抵押权的款项挪作他用,买受人在支付了房款后,抵押权却未注销,导致购买的房屋无法过户。这种情况出现后,一般都会到法院诉讼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法院强制过户。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前,法院的处理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受让人愿意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需支付相应的款项,以注销抵押权,实际支付的款项高于购房款的部分,由受让人再行提起诉讼,要求出售人支付。受让人不愿意代出售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抵押权人也不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法院会判决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
《民法典》生效后,《物权法》便失效,此后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除外),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仅须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民法典》的对《物权法》规定的更改,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交易融通,避免了有抵押未注销就不能过户的尴尬局面。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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