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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机动车辆转让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现实生活中,尤其在二手车买卖市场,存在机动车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过户)登记的情形,甚至还存在连环转让机动车但都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该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系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


2、《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5、《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6、《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物权法》及《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已经发生效力,如果没有办理转移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如果在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仍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此外有一种特殊情况,在附所有权保留特别约定的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的情形下,如果机动车已交付购买人,但需付清全部价款后才能转让所有权的情况,出卖人需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批复表明,虽然出卖人仍保留机动车所有权,但并不影响购买人取得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力和使用收益。该所有权仅在购买人不依约定支付价金时才发生效力,即要求购买人返还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机动车。因此,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1、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转让人只有在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才需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但作为出卖人,仍然应当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的,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公安部2012年发布的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3、机动车如果经过多次转让均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假设最终的受让人或使用人逃逸或追踪不到的情况下,被害人还有可能从原所有权人处开始追溯,原所有权人仍然有涉诉的风险。因此办理过户手续,不仅是出卖人的义务,更是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的手段。


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