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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离婚时,动迁安置房怎么分?

亲办案例:


小刘老家安徽,早年来上海打拼认识了上海本地的小王,双方工作期间互生好感,2009年正式登记结婚,2011年小王所在户籍地老宅基地拆迁,小王和小刘分得拆迁房3套,2013年生育一女,2015年双方在宝山购买一套商品房,2019年,因双方感情不和,长期积怨,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夫妻共同财产。

因小刘嫁给小王时,小王系上海农村地区,仅有宅基地,无其他财产。拆迁后,才获得多套动迁房。其中一套动迁房在小刘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小王的母亲一手操办将该房屋出售,获得款项95万元。

现因小王一家老宅动迁所获得的动迁房,离婚后小刘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应当如何分割?


一般分割此类房产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被拆迁的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房也属共同财产。

被拆迁的房屋如果是夫妇婚后共同财产,那么拆迁所得到的安置房和补偿款都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拆迁安置并未因为婚姻关系而多分动迁利益。

这种情况拆迁安置房仍应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拆迁安置房是拆迁人给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屋被拆的补偿。故该拆迁安置房的物权实际上是由被拆迁房屋的物权转化而来。根据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因此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换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三、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姻关系,拆迁安置多分得了动迁利益。

这种情况就和本案中小刘和小王的情况一致,拆迁安置房不仅有婚前的老宅基地,也有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多分了动迁按照房,系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

以优惠购买面积为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即一方面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具体价值给付相应补偿款,另一方面根据原房屋居住人口数确定被安置人所能够以优惠价计算的安置房面积。

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婚后房屋居住人口数确定,故夫妻双方都属于被安置对象。

此时离婚分配拆迁安置房时,婚后取得的动迁安置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以上分析,小刘和小王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婚后三套动迁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已经出售的一套,所得款项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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