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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可以得到双重理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9-01-23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7民终6572


案情简述:


保险标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施林,该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97000),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692日零时到201792日零时止。

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930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72816时至201872824时止。

2017年8271350分许,朱海霞驾驶标的车辆与李能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能、摩托车乘坐人李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实。

事故经交警认定:朱海霞、李能对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李杰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能、李杰、施林、长安保险公司四方共同调解,长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能各项损失共计78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0.24元,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施林车损1050元,以上合计79370.24元。

协议达成后,长安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保险赔偿金79370.24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标的车辆分别在长安保险公司处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是否构成重复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款 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涉案车辆在双方处分别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应属重复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保险期间内是否会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数额均无法预先确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可能约定保险价值,只能约定最高限额。

但作为损失填补类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亦会发生各保险人的赔偿总额超过被保险人的损失额的情况,基于与重复保险规则相同的原理,涉案车辆重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构成重复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涉案车辆在长安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价值93000元,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价值97000元,保险金额总和为190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比例为51.05%,计算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为536.03元(1050×51.05%)。

涉案车辆在长安保险公司处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0元,保险金额限额总和为1500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比例为33.33%,计算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为26104.14元(78320.24×33.33%)。

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摊的损失为26640.17元,应支付给长安保险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车辆分别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和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构成重复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险,涉案车辆投保该险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且保险金额总和150万元大于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损失78320.24元,构成重复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长安保险公司在承担超出其比例的保险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追偿。综上,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26640.17元。

二、驳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投保人在保险价值固定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重复购买保险,财产保险遵循损失填平原则,无法获得双重理赔。重复保险只会减低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按重复比例赔偿,而且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主动降低费率,所以投保人很可能花了两份保险钱,但是只得到一份保险的保障。但如果保险价值不固定的情况下,例如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重复保险,但保险金额是累计的,也就是增加了保险的额度。如果投保人认为第一次投保额度不太足时,也可以选择再额外购买一份保险。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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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