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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在受雇人员损害赔偿纠纷中,发包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案例

三鼎空调公司将安装空调的事务预估总价后交给喻某某具体操作,由喻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具体实施,三鼎空调公司将价款支付给喻某某,喻某某支付给其他具体操作人员。


2015年414日,安装空调的操作人员吴某某在从事空调安装工作时受伤,其后于20164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鼎空调公司、喻某某赔偿人身损害损失共计368179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吴某某系在喻某某授权范围内的从事空调安装工作时受伤,工作内容和安排均服从喻某某的支配和控制。

虽喻某某抗辩称其与吴某某系工友,但庭审中证人喻某某证言称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喻某某的指示,且工资亦在喻某某处领取。

喻某某与三鼎空调公司在庭审中均认可该工作系双方口头达成由喻某某承包,领取工作总工程款,具体人员和安排由喻某某负责的方式进行。

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吴某某与喻某某形成雇佣法律关系。

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喻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鼎空调公司将工作承包给喻某某时,未核实喻某某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且喻某某没有相应资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鼎空调公司应当与喻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该二者并未举证在实际工作中已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喻某某雇佣吴某某时亦未核实相应资质,故该二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吴某某并未取得相应资质,事发时未履行自身安全义务及合理注意的情况,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酌定吴某某承担30%的责任,喻某某和三鼎空调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某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为319222.84元,喻某某共计已支付103610.41元。

喻某某和三鼎空调公司承担223455.99元(319222.84×70%),扣除喻某某已支付的103610.41元,还应支付119845.58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款  、第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一、喻某某、三鼎空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吴某某支付119845.58元;二、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

三鼎空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要件是与喻某某建立发包关系,本院认为双方建立发包关系,理由如下:1、空调安装作业是需要施工资质的专业工程范围,《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暂行管理办法》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分别规定了安装企业的资质要求和安装人员的资格要求;2、空调安装本是三鼎空调公司的经营业务,三鼎空调公司将中央空调安装需要的打孔、布管等劳务作业交由喻某某实施,是空调系统安装的主要组成部分,不是三鼎空调公司所主张的零星辅助工作。

三鼎空调公司将空调安装劳务作业发包给自然人喻某某,喻某某再招用吴某某等人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三鼎空调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主旨是,若雇佣活动属于承包经营的,发包人、分包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对雇员的人身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主要是指个人因生活需要接收他人劳务的情形,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略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比如家庭雇用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雇佣活动“主要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因此《侵权责任法》三十五条确定的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必然适用于雇员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可以适用于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区分。


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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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