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吗?|人事管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非单指由用人单位首先和主动提出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包括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关系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形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假设一职工(连续工作已满1年)与一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从某年的1月1日至该年的12月31日止,该职工工作到12月30日时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该用人单位从1月1日到12月30日共364天的时间里都没有安排该职工休年休假,如果《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第1款单指由用人单位首先和主动提出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那么,该职工不能向该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这不是极大的不公平吗?所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第1款应包括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还未来得及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已经提出离职,用人单位还要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这似乎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整其年休假制度来予以规避,以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同时,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弱者,以维护社会公平。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后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有大量案例支持。
马良君律师通过查阅北大法宝公布的案例,发现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后要求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包括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的支持。
因此,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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