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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执行监督程序的法律运用


上期我们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若法院已将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了,比如法院已将查封的房屋拍卖并用于偿付欠款了,则民诉法上还规定了一项权利救济,就是执行监督程序,即案外人还有权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就来介绍和总结一下执行监督程序的法律运用。

执行监督,就是指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广义的执行监督包括很多方面,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内部其他部门对本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有人大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现主要分析一下法院监督和检察院监督。


一、法院执行监督


1、上级法院监督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

(二)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

(三)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五)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

(六)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七)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2、人民法院院长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二、检察院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6〕30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监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监督申请书(模板见附件一);

2、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

5、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附:执行监督申请书模板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方式。

其他当事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申请人不服xxx人民法院(20xxxxx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请求xxx人民检察院依法向xxx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请求xxx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xxx人民法院撤销xx号执行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x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健,律师助理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