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 | 上海高院下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收费标准
上海法院自2017年开展自主网络拍卖工作以来,坚持执拍分离的原则,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并将网络拍卖辅助工作,如制作拍卖财产文字说明及视频、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看样、协助财产过户交接等,委托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根据规定收取相关辅助费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营商环境,降低执行成本,合理保障当事人权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与市商务委员会和市拍卖行业协会及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等座谈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要求和上海实际情况,决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费标准予以下调。具体规定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收费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依据《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自即日起,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实施新的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原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收费标准(约为原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
下调后的收费标准:以单件拍卖标的成交价为基数,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拍卖成交价人民币200万以下(含200万)的,辅助工作费用比例不超过1.5%;超过2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部分,不超过0.9%;1000万以上的部分,不超过0.6%,最高收费限价为25万元。
二、给付方式:辅助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工作,在拍卖标的成交后,由执行法院从拍卖成交款中支付。
三、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前成交的标的,按原收费标准支付辅助工作费用。成交日期以网络平台公示的成交确认书上的确认日期为准。
四、委托拍卖标的成交的佣金、两次流拍后标的变卖成交的辅助工作费用,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转载自“浦江天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