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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特殊规定之自杀理赔丨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先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4994


案情简述:

12016130日,曾凡亮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保险费为2944/年,交费期为10年,保障期间为30年,受益人为法定,投保险种名称及保额包括:自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0万元、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0万元、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0万元、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120%所交保费、疾病身故保险金120%所交保费。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于201625日向投保人曾凡亮送达了计划确认书、保险条款,曾凡亮在落款处投保人栏签名。此后,曾凡亮连续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交纳保费三年。

2、曾凡亮自20081月起在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工作,于20183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四中队发现自缢死亡在家中。深圳市公安局笋岗派出所于2018324日开具了曾凡亮的注销户口证明。曾凡亮遗体于2018325日在深圳市殡仪馆火化。

3、曾凡亮的父亲曾庆玉已死亡,母亲赵先财于201849日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称曾凡亮于2018319日经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确认为缢死,申请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赔付百万任我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于201853日向赵先财出具《人身险理赔批单》,返还百万任我行保险费10598.4元,保险责任终止;给付平安福身故保险金30万元,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项下,平安福重疾15退还2546.49元、长期意外13退还343.8元、豁免C加强版退还32.39元、健享人生A退还322.01元、意外医疗A退还47.57元)。


一审法院认为:

1、本案争议焦点是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意外伤害身故的标准赔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曾凡亮系自缢身亡,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杀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自杀本身属于受主观意志支配的行为,不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赵先财主张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曾凡亮自杀时,保险合同成立已满两年,而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身故是否赔付、如何赔付并未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责任条款未能明确约定自杀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根据有利于投保人的合同解释原则,应当由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抗辩称,涉案保险合同并非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而系以意外为保险金给付条件,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给付条件为意外死亡或全残,故死亡或全残当然系保险金给付条件之一,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赵先财189401.6元;二、驳回原告赵先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2元(已由原告赵先财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206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1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被保险人曾凡亮于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身亡,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以及应予给付时将如何给付。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同时,涉案保险条款2.1条约定:责任免除:……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由此可见,保险条款未能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后自杀身故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另一方面,保险条款对此种情形按照何种标准赔付并未进行约定,考虑到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全由保险人设计制作,投保人对条款的适用并无选择之权利,因此,基于格式条款设计的疏漏而导致赔付标准不明,一审法院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标准即按照保险条款中意外死亡或全残的标准计算保险金,并无不当。

 

审判决: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1为何法律认为保险合同成立满二年,被保险人自杀身亡保险人也应当赔偿?因为心理学认为一个人在出现自杀的念头,经过两年的时间还没有实施,那么这个念头基本会消失,法律在权衡利弊时也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护

2为何法律认为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程度尚不足以辨别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多为非故意的自杀。其自杀行为也是因精神失常、神智不清所致,如误吞毒药、玩枪走火、失足落水等,对其自杀的后果辨别或认识不清。而故意自杀,是指在主观上明知死亡的危害结果,而故意实施的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因此法律出于保护弱者及非故意自杀者,作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规定。


本文作者:陈龙,上海骥路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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