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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我国《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20172月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又出台了补充规定。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116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仅4个条款,但对如何界定共同债务、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也基本参照该司法解释作出相关判决。本文来逐条分析。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读:

1)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也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配偶一方若否定另一方的举债行为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不在借条或其他负债合同中签字、否认其知情或同意之外,还需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减轻举证责任、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1)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3)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

4)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

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范围。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但“共同性”并非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3)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解读:(1)本解释自2018118日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2)一审判决的依据若和本司法解释不同的,二审可以依据该司法解释予以改判。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