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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理赔款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宋美华、邓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辽02执复133号


案情简述:

1、原告宋美华、邓美玲、王学弘与被告侯成宝、侯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辽0283民初3358号民事裁定:一、冻结侯成宝、侯德龙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理赔款559143.20元,期限为一年。

2、被告侯成宝、侯德龙对于上述案涉冻结款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不属于刘淑香遗产。

3、案涉冻结款项系刘淑香死亡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理赔款。

4、侯成宝、侯德龙在继承刘淑香遗产的范围内向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冻结款项是否属于刘淑香的个人遗产。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案涉冻结款项系刘淑香死亡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理赔款,是基于刘淑香死亡给予死者近亲属侯成宝、侯德龙的精神损害抚慰及财产损失赔偿,专属于侯成宝、侯德龙,不属于刘淑香的个人遗产范围。

关于本案能否适用《保险法》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问题,《保险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的,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等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的遗产”,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只能归于被保险人自身,所以被保险人死亡后作为其遗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的车损险为财产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车主)的车辆损失的理赔款,故保险金也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而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属于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予的赔偿。案涉冻结款项由侯成宝、侯德龙基于与死者之间的法定身份联系取得,不能作为刘淑香的个人遗产处理。

已生效的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28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确定侯成宝、侯德龙在继承刘淑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侯成宝、侯德龙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故庄河市人民法院冻结的二被执行人侯成宝、侯德龙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的理赔款559143.20元,不属于刘淑香的个人遗产范围。二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是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因无法确定具体受益人的情况,理赔款只能归为被保险人本人,故而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有明确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放弃的情况下是不属于四十二条所规范范畴的,保险理赔款是专属于受益人的,不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也不能作为遗产。死亡赔偿金等赔偿的权利人是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是针对于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专属于死者家属,不属于死者遗产。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