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买了“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吗? | 股份公司
发起人 VS 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实践中,如何成为一家股份公司的股东?交钱购买了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就是该股份公司的股东了吗?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主体未被确认为股份公司股东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若干建议
一、股份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例再现
相关部门批准,股份公司发起形式设立
1997年9月8日,湖南省体改委回复湖南张家界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筹),其内容为:你单位申请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采取发起方式筹建湖南张家界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认真搞好公司的筹建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加盖有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企业处的公章。
1997年11月28日,由三个公司发起人及24个自然人签订《湖南张家界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公司发起人为天津汇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影视广告中心、张家界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24个自然人为于某某等。1999年1月2日,张家界市审计事务所作出张审所验字[1998]45号验资报告。认为各股东已按照规定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于1998年12月24日前出资到位。
1999年1月2日,张家界某某某公司召开公司创立大会,27位发起人到会,一致讨论通过《湖南张家界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各发起人在上面盖章(法人)和签名(自然人)。
庹某某认购股份并分红
1997年11月左右,庹某某认购张家界某某某公司(筹)的公司股份2000股,庹某某先取得被告发行的股票证明,后才取得被告发行的股票2张,时间约为2001年6月4日以后,股票编号分别为、0007259、0007260,股票正面为湖南张家界某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票面股票数为1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圆整,本股分红不派息,公司地址:中国湖南张家界,登记日期:1999年1月8日。股票背面为:股权登记及转让登记栏,左为1000股,1000股下方为1000圆,右为填发人:股东清册编号:在1000股下方:持股人姓名处盖有湖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其下方又有持股人姓名:庹某某,身份证号码:4331021964××××××××。
1997年11月期间,张家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未正式取得证监会等法定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以张家界某某某公司(筹)名义向社会约2800名个人公开征集发起人并发行股票,收取包括庹某某在内的1000万股(每股一元)的股金。
张家界某某某公司共分红三次,庹某某从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三次领取分红款,分别为:2017年5月8日,庹某某出具收条,收到分红款800元,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湖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分红款项共计人民币捌佰元整(小写)¥800元。2018年3月27日收到分红款1600元,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湖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代理红利款项(2017年度)共计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2019年2月21日收到分红款800元,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湖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代理红利款项(2018年度)共计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以上分红均由湖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尾号为3706账户打入庹某某在工商银行尾号为8835账户内,并在备注栏里注明用途为红利。
庹某某起诉确认股东身份,法院依法驳回
庹某某称,其受到报纸的影响及对某某某景区发展前景的看好,于1997年12月购买了2000股,湖南张家界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筹)给庹某某发放了《股份证明》并加盖公章。2016年4月,庹某某听说被告进行了几次增资扩股和分红,庹某某却没有得到任何分红,被告也没有通知庹某某进行增资扩股。庹某某向被告提出要求享受股东权利,同股同权,被告却告庹某某,说庹某某只是间接股东,庹某某的股份由湖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持,无法享受增资扩股的权利。庹某某多次要求被告承认庹某某的股东身份,同股同权,并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但被告知,庹某某与被告之间的股票、股权争议属于民事纠纷,遂起诉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庹某某是被告公司的股东。
法院经审理认为,而庹某某依据张家界日报公告而向张家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2000股,张家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向社会公开寻找发起人,违法募集股份,收取包含庹某某在内的2800余人股金1000余万元,并将募集的100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法人股入股到被告张家界某某某公司,该1000万股包含庹某某的2000股,从庹某某提供的股票来看,庹某某的2000股由张家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即湖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庹某某认为自己是发起人,但庹某某既没有参与制订公司章程,参加创立大会,也没有承担公司筹办事务,故驳回其诉请。
[案例来源]
一审: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4714号
二审: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8民终231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主体未被确认为股份公司股东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的成立条件及股份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
1、股份公司设立应符合法定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了设立股份公司应符合的条件,包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 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履行相关程序
股份公司分为发起设立形式和募集设立形式。如以发起形式设立,则要成为发起人(股东),需要签订设立协议,全体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行政审批,股东认购相应股份等。
3、案涉相关主体未履行相关程序,不能成为股份公司股东
庹某某主张股东资格的依据是其持有的张家界某某某公司1999年发行的股票。该股票背面第一栏“持股人姓名”处明确记载为“湖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字样,背面的“背书”栏及“受让人”栏均系空白,背面第二栏“持股人姓名”处记载了上诉人的姓名。据上述内容,作为主张权利的庹某某对湖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是知情的,且对同一股票上出现两名不同的持股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反而,庹某某三次领取红利的款项均来源于湖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均载明是收到湖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分红的款项。故其不是案涉公司股东。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若干建议
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成立方式也不是单一的,因此,相关主体在认购股份公司份额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细节,防止出钱也不能成为合法股东的情况出现。为此,马良君律师建议:
1、要有入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思表示还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上。
2、要签署相关协议,签署公司章程。
3、要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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