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之居住权
居住权释义: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2018年8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与产权的区别:
1、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他物权,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产权是一种物权,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而产权却没有这些限制,产权人可以任意占有、使用、处分自己名下的物。
3、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可以在合同或者遗嘱中进行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而产权没有期限限定,即使权利人死亡的,产权依然存在,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产权。
4、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无需向所有权人支付对价,其权利也是不可转让。而产权的取得一般需要支付对价,其权利转让不受限制。
律师提醒: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未经登记,法律上并不会承认有居住权存在,也就不会按照居住权保护制度来进行法律保护。
居住权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人们最基本的居住权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用于商业目的。如果需要对外出租的,需要经过房屋权利人同意。
居住权的权利来源一般基于合同,或者是基于遗嘱为他人设置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是一种要式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在书面遗嘱中明确约定。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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