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退出公司? |股权回购
股东出资 VS 股权回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是否可以退出公司呢?
目 录
一、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须回购股东股权
三、律师关于受让有限公司回购股东股权若干建议
一、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案例再现
合资公司成立
营口某某磁选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28日,当时公司章程和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包括赵某龙、宋某斌、董某桥(已故)在内股东5人,董某桥任法定代表人,宋某斌任财务负责人。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依据股东名册和工商档案记载,原告赵某龙、宋某斌的投资额各为人民币6万元,分别占该公司股份的12%。2004年6月25日,经股东大会决议,原告赵某龙、宋某斌各将其股份的4%转让给张某明和杨某顺,原告赵某龙、宋某斌现各占被告公司股份的8%。2009年2月10日,经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原股东董某桥将其股份13万元转让给其妻杨某华,另有股份13万元转让给其女儿董某杰。2009年3月10日,被告公司董事会决议,董某杰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股东产生矛盾,部分股东要求退出
2010年,赵某龙、宋某斌与董某杰产生矛盾,公司解除与赵某龙、宋某斌的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诉讼。2010年9月6日,公司以处理善后为由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营口某某磁选设备有限公司,新公司与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无厂房和生产设备,以“租用”公司厂房的形式利用公司的场地、设备、人员进行生产经营。公司经营十余年来,未向赵某龙、宋某斌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历年向税务机关的报表体现2006年-2010年连续五年盈利。
法院判令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东股权
法院依法委托营口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评估,2013年5月19日,经营融信评报字(2013)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公司所在范围内的资产总价值为人民币6,084,710.00元(包括土地、厂房、设备),其中办公楼882平方米,现值845,260.00元,房产执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营口市磁选机械厂;原球磨车间208平方米,现值118,520.00元,房产执照登记的所有权单位为营口市磁性材料厂;原变电所53.80平方米,现值38,500.00元,另有房产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关于财务审计事项,法院多次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目和会计凭证,并在向其发出期限提供的通知后,其仍拒不提供,致使法院无法正常审计。法院调查取证查明,公司从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间,收到淮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应付账款人民币2,650,000.00元。公司在法院数次释明后仍拒绝提供财物账,致使法院对其账面资金无法审计,将淮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所付公司账款作为公司账面资金予以认定。法院判令营口某某磁选机械有限公司于按其资产额10,466,038.46元对赵某龙持有的股份8%、宋某斌持有的股份8%予以收购,即分别给付二人每人股权回购款人民币837,283.00元。
[案例来源]
一审: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1)营西民二初字第103号
二审: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民三终字第00624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须回购股东股权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问题。
1、股东不得随意退出公司
有限公司需要股东的出资及共同努力维系公司的运营,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得随意要求退出公司。
2、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可以退出公司
实践中,有些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长期不分配利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遇到前述情况,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即退出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面三种情况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案涉公司符合法定回购股东股权的条件
赵某龙、宋某斌系公司发起人,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参加了股东会的决议,即使如公司主张,公司成立伊始全体股东均未出资,但事后公司以所挣利润补齐注册资本金50万元,应视为全体股东缴纳出资行为,因此,赵某龙、宋某斌与公司登记注册的其他股东一样具有股东资格,享有法律上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一直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因法院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目和会计凭证,并向其发出限期提供的通知后,公司仍拒绝提供,故法院以公司税务报表为依据证明相关事实,并无失当。
三、律师关于受让有限公司回购股东股权若干建议
中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股东权益确实无法维护的情况下,如符合法定条件,股东依法退出公司,不失为一个较好选项。马良君律师特对股东退出公司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股东退出公司的实体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有上列三种情形之一,并且股东会在该股东投反对票的情况下依然作出了有效的决议,该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股东退出公司的程序条件
(1)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其要求的收购价格应合理,符合市场上一般人认可的价格。这样才能照顾退出股东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股权收购事项依法作出裁判。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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