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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民法总则》和各部门法如何适用?

导读:

《民法典》将于202111日起正式施行,在其正式实施之前,《民法总则》担任起了民法典总则的重任。《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和原先的《民法通则》相比,有了较大的改动。这就导致了,总则的相关规定势必会与其他部门法(如合同法、公司法等)有相冲突的地方,发生冲突后如何进行法律适用,成为实务界一大难题。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如何适用?

按照一般法律适用规则,新法一般会优于旧法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民法总则》属于新法,而《合同法》相对与《民法总则》来说,属于特别法。一旦两者发生冲突,就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到底是适用新法还是适用特别法?

在实务中,比如,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亦可变更合同。但《民法总则》中仅仅规定,因重大误解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没有说到可变更。这样一来,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就成为了争议焦点。

2019年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此问题,有了最终的定论。会议认为,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如何适用?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出台后,《民法通则》全部失效?

虽然《民法总则》早已出台,但《民法通则》并未全部失效。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所以,在《民法典》未正式实施的这段时间,因《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没有被废止,仍然有效,发生冲突后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进行适用。但《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以上所有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均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进行适用。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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