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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动态

【以案释法】非法狩猎要不得!

基本案情

向某银因听信民间偏方吃癞蛤蟆能治其岳母的肺气肿病,2019年4月24日晚,向某银骑摩托车载着女儿向某清(案发时不满14周岁)到涡阳县天静宫街道芦庄行政村曹庄自然村东西水泥路两边,采用夜间照明、用手捕捉的方式擅自捕捉蟾蜍39只。正在捕捉时,向某银被涡北派出所当场查获。经鉴定,向某银所捕捉的蟾蜍均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法院判决

2019年10月23日,经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39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向某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向某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向某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狩猎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予以刑罚处罚。

那么何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呢?为了把刑法的规定具体化,正确地运用刑罚武器打击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以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2000年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二是具有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间,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非法狩猎的情节,也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官寄语

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许多人认为打几只常见的鸟、抓几只青蛙无伤大雅。在这里,法官提醒您,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不管狩猎的目的如何,即使不是为了营利,也将构成犯罪。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改变以前的一些不良习惯和做法,切实遵守国家法律,切莫以身试法。


转载自:安徽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