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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动态

上海三中院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情况(附案例)

牢记职责使命  勇担改革重任

锐意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根据上级机关部署,在市高院的指导监督下,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涉环境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着力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努力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所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要特点


自2018年收案以来,三中院及基层法院共受理环资民事公益诉讼26件,审结21件。其中,三中院共受理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审结5件;下辖基层法院共受理19件,审结16件。


(一)起诉环资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为检察机关。在三中院受理的7件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4件由检察机关提起,3件由社会组织提起。基层法院受理的19案件均由检察机关提起。整体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占比为88%。


(二)单独提起与附带提起环资公益诉讼的案件比例相当。三中院审理的7件,以及崇明法院审理的7件均为单独提起的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为54%。崇明法院1件及上铁法院审理的11件案件,均为环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比为46%。


(三)环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领域比较广泛。三中院及下辖基层法院受理的26件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洋垃圾”进口的2件,土壤污染的6件,水污染的4件,野生渔业资源保护的10件,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的4件。


(四)通过判决方式审结的环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均胜诉。三中院审理的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除一起社会组织提起的案件和解撤诉外,其他采用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在具体案件中判决支持了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后续环境修复等费用;在责任承担方面,对多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即予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则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对被告人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判决。


二、推进环资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主要举措


(一)大力推进专业化建设,夯实环资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根基


根据市高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建立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的要求,三中院从行政、刑事审判庭选调入额法官至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了专业化审判团队,充分发挥环境资源 “三合一”审判合力。


为提升专业化能力,三中院加强学习研究,积极承担市高院环资审判重点调研课题,承接最高人民法院环资类案同判丛书的编写工作。


针对环资审判专业性强的特点,三中院还组建了环资审判专家库,聘请环保法律专家及环保技术专家,为三中院及基层法院审理环资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二)充分认识环资公益诉讼重大意义,院庭长带头办案


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公共环境资源保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提升重大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中院院、庭长带头办案,并加强对环资公益诉讼适法疑难问题的研判。为开展环资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


(三)完善事实查明机制,运用专家陪审、专家辅助等制度破解环资公益诉讼难题


针对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专业性强、事实查明难的特点,三中院积极探索运用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制度,着力破解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难题。该类案件均邀请了具备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专家参加陪审,有利于涉及专业问题的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在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探索实践中,多起案件由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案件专业事实进行说明,接受当事人及法庭询问,帮助法院查明环资公益诉讼案件事实。


(四)建立多元共治机制,合力维护环境资源公共利益


为推动建设形成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三中院注重环境司法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协同配合,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诉讼情况,还与市生态环境局建立了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通过签署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备忘录、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工作联系点等一系列举措,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守护碧水蓝天。


(五)坚持精品战略,通过高质量审理环资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公益维护功能以及示范效应


开展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以来,三中院积极履行环资审判集中管辖司法职能,立足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以打造精品案例、典型案例为引领,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示范作用的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中院审理的本市首起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被告某化工公司、钱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入选沪苏浙皖高院联合发布的首批长三角典型案例、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及2019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三中院审理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被告某贸易公司、被告黄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则是上海法院首起关于进口“洋垃圾”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使进口固体废物得到及时有效处置,亦对严厉打击走私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起到了良好社会宣示作用。


附:三中院审理的两件环资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填埋导致污染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被告某化工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施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损害,共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8年,被告某化工公司与被告钱某某共同对堆放于某化工公司经营场地内的含有煤焦油等化工残渣的废铁桶实施违法就地填埋。2016年,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对某化工公司经营场地实施开挖勘察,在场地地下发现涉案废铁桶及化工残渣泄漏形成的废弃物质,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经开展应急清理,共挖掘清运出填埋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122.44吨。经评估鉴定,某化工公司和钱某某违法填埋废铁桶及污染物的行为导致场地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因子酚类、苯系物、多环芳烃、石油烃等超出了基线水平,非法填埋区域及周边区域生态(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化工公司、被告钱某某连带赔偿受污染场地的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任何个人及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均不能以牺牲环境来谋取利益。被告某化工公司、被告钱某某未按照规定妥善处置工业废铁桶,其非法填埋工业废铁桶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一、被告某化工公司、被告钱某某连带赔偿因非法填埋工业废铁桶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304万元;二、被告某化工公司、被告钱某某连带赔偿因非法填埋工业废铁桶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涉环境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本案审理,及时、准确地认定了该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并解决后续环境修复问题,对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及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作为上海法院首起环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规范此类诉讼案件程序,对开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实践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案例二

走私进口“洋垃圾”被判承担责任


——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某贸易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实行严格管控,本案两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制作虚假报关单证非法进口“洋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被告某贸易公司通过实际经营者陈某某联系韩国外商购买了163.2吨铁渣,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以某贸易公司名义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由被告黄某某作为生铁颗粒报关进口。该批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经鉴别,涉案铁渣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从严管理,故由相关部门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评估,涉案铁渣处置费用为114万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遂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贸易公司、被告黄某某共同实施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贸易公司、被告黄某某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置费114万元。

【典型意义】


禁止“洋垃圾”入境,严控固体废物进口是我国全面提升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该案是上海首例有关“洋垃圾”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亦是检察机关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进口“洋垃圾”的情况下,两被告为了蝇头小利,罔顾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进口涉案铁渣,试图从“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而由此产生的大量废渣废水废气将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任何个人及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均不能以牺牲环境来谋取利益。本案的依法审理,既体现了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环境资源,也对守好生态环境安全的国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转载自“浦江天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