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离婚篇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共计1260条的《民法典》,今天的朋友圈几乎被《民法典》刷爆,作为选对专业的我们,又即将迎来一次高考。那今天我们先来学习一下和我们的婚姻息息相关的离婚制度,在民法典中有何变化亮点。
一、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感情作为快消品的当今,一言不合就去离婚的情况已非常普遍,有些婚姻没有太多财产纠纷,也没有孩子牵绊,因此想离就离,没有太多顾忌,但是婚姻本来就是一个相互磨合的过程,如果仅是因为一时冲动就选择了离婚,就是无意中又给国家的离婚率添砖加瓦了。所以民法典出台了一个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如果真想离婚,必须得在60天内到民政局跑两次,一次去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次去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一方选择在30天内撤回申请或者双方在60天内均不做任何表示,民政局一定不会嫌你烦,也许还会附赠一个微笑,感谢你们不给国家添麻烦的同时,还希望你们赶紧给国家添丁。当然,如果存在什么家暴、遗弃、虐待、骗婚等情形的,就别冷静了,赶紧去诉讼离婚吧,因为诉讼离婚不存在冷静期。
二、诉讼离婚中,分居“二+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目前的《婚姻法》制度下,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基本不会判离,要么要求撤诉,要么驳回起诉,一方真想离婚得再等6个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必一定会判离,笔者就经历过一组夫妻,虽然已打得不可开交,但一方抱着你不让我好过、你也别想好过的坚忍不拔的心态,一审二审均驳得了法院的同情,法院均不支持离婚的案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用不多,因为不是”必须“准予离婚。民法典对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所吸收,给实在无法继续维持也没必要继续维持的婚姻做个终结者。
三、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在最高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有规定,因此并非新增,只是把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新增了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规定,法院判决要子女抚养权问题首先要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而不仅仅是谁赚的多孩子就归谁抚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不让孩子成为离婚的牺牲品。
四、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司法实践中,要求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的情形基本不存在,除非另一方自愿承担,否则一般都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这样的规定也是配合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因全职在家带娃而放弃工作的女性大有人在,如果此时男方无情抛弃,会使女性从经济和精神上都跌入低谷,因此如果对方能承担全部抚养费,那么日子将不再那么艰难,孩子的生活质量也不会因此遭到重创,这是从保护子女和弱势女性的角度来考量的。当然,虽然此条规定了“全部抚养费”,也不等于是另一方的全部收入。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虽然目前的婚姻法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利,但是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非常困难,而且即便花了很大的精力和代价去找出“过错”的罪证,也很有可能触犯了个人的隐私,得到的经济补偿最多也不超过5万元。此次的民法典首先把“无过错方权益”上升到法律层面,表明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决心,其次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情形也增加了兜底条款,对于出轨、通奸等严重损害另一方尊严和利益的情形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依然很大,还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阐明。
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将不再限制于“离婚时”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往往掌握更多财产和社会资源的配偶一方更关注转移财产,而精明者往往会在离婚前早做安排,从而在离婚诉讼时使另一方陷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因此隐藏转移财产不再限制于离婚时,更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但如果完全没有限制,反而又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另一方的举证责任。因此,个人希望后续的司法解释能作出更为有参考价值的解释和约束。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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