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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动态

扫黑除恶|盘点这些年的黑恶套路(网络水军篇)

进,各地捷报频传,大案要案纷纷告破,总结出许多涉黑涉恶的经典案例,从今天起,我们以案例解读的方式,为大家逐一盘点容易中招的黑恶套路。


有一种军队触不可及,却无处不在,兵不血刃便可瞬间让人声名败坏——网络水军。


从新浪热搜、微信朋友圈、

再到豆瓣、知乎、虎扑……

人人都是互联网的端口,大家都可以发声

正是思想的交流和观点的碰撞

让互联网精彩纷呈

然而网上还活跃着这么一群人

只要雇主付钱

就能实现上热搜、刷好评

炒作新闻、操控舆论

……

他们就是

网络水军


近年来,一些自媒体为代表的“网络水军”打着“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旗号,实施有偿发帖、有偿删帖、有偿操控舆论等网络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互联网秩序,危害传统文化、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对此,“网络水军”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什么是“网络水军”


网络水军为一群在网络中针对特定内容发布特定信息的、被雇佣的网络写手。网络水军通常简称水军,又名网络枪手,他们通常活跃在电子商务网站、论坛、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中。他们伪装成普通网民或消费者,通过发布、回复和传播博文等对正常用户产生影响。


案情回顾


案例一:水军炒作近3000条


2014年以来,刘某通过自建或帮助他人建设网站等手段,非法控制100个网站的信息发布、删除权。2018年1月至6月期间,通过微信群或QQ等社交平台,钟某、赵某、王某等网络公关以每条帖文40-50元的价格接单炒作网络舆情,以每条帖文20-30元的价格委托刘某进行发帖。仅仅半年时间,该网络水军团伙就炒作舆情事件215起,有偿发布帖文近3000条,大部分帖文被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自动收录,严重影响了网络秩序。同时,刘某伙同赵某、钟某、王某通过侮辱、诽谤、威胁等方式发帖、删帖,进行牟利,涉案总值达30余万元。最后,赵某、刘某、钟某、王某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二:网络公关公司“灌水”案


2017年5月,安某利用其经营的网络公关公司,提供全网负面信息非法删帖等服务,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互联网安全管理秩序。经公安机关调查掌握了以安某为核心,涉及江苏、陕西、北京、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市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特大“网络水军”犯罪团伙。经查,该团伙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在互联网上非法从事有偿删帖、“灌水”活动,形成了有偿删贴中介模式的网络水军黑色产业链。案例来源:牡丹江网警巡查执法(微信公众号)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典型案例——“网络水军”


案例三:假记者网络“敲诈勒索”案


自2014年起,李某冒充报社记者,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在上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等省市四处进行“实地采访”,并以相关企业涉嫌“环境污染”“污水排放”“房产违规开发”等名义为由,索要“封口费”。若索取未果,李某便通过其自建的“晨报新闻网”“中国村庄新闻网”等6个网站及其创建的7个自媒体帐号,大量转发、推送企业负面帖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主犯李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例来源:牡丹江网警巡查执法(微信公众号)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典型案例——“网络水军”


案例四:网络公关“专业删帖”案


2018年3月,邢某自建《华夏网络营销中心》《华夏网络公关》2个非法网站,以“网络公关”“产品推广”的名义,不仅接受零散“客户”的删帖需求,还与一些企业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大量推送其产品广告,同时负责全网删除负面信息。对于无法直接删除的帖文,邢某某打着为“客户”提供“网上舆情优化服务”的幌子,雇用网络水军批量清理对客户不利的网络信息。案例来源:牡丹江网警巡查执法(微信公众号)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典型案例——“网络水军”


“网络水军”的套路


有偿删帖


1.非法建立小型网站,针对地方企事业单位、个人,依托爆料人捏造事实、甚至恶意诽谤,并利用网络推手大肆炒作,胁迫涉事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出钱“了事”。


有偿发帖


2.借助开办的所谓互联网公司,承接“客户”发帖业务,通过雇用的“网络水军”,有目的有计划地大规模炒作。


非法广告宣传


3.通过雇用的“网络水军”,并依托有关系的“网络大V”、知名博主、论坛版主、网红等,为“客户”转发非法广告、扩大宣传效应。


《扫黑除恶指导意见》第2条指出: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行为属于黑恶势力。从事网络水军活动可能触犯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


详细法条

1、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