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证券领域刑法意义上的首次“从业禁止”宣判了 | 上海二中院
今日,上海二中院对一起内幕交易案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这是全国首例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证券领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会直接损害投资人的财产权益,更因其牵涉大量社会资本而具有引发经济动荡的可能。
此次刑法意义上“从业禁止”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有效地打击了证券从业人员的金融犯罪行为,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
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17万余元
2016年2月,时任广州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的宁某,全程参与一并购重组项目,在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其妻樊某在内幕敏感期内,共同商量、筹集资金、操作股票,非法获利17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内幕交易罪名成立,并当庭建议法庭对宁某适用从业禁止,即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3-5年内从事证券行业。
辩护人则以所起作用极小、知晓程度较低、主观恶意较小,系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二人判处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
什么是刑法意义的“从业禁止”?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之一的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业禁止”条款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利用职业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所新增的法律条款,“从业禁止”不是刑罚,而是一种预防某类从业人员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为刑罚的附加措施弥补了刑罚的不足。
刑法意义的“从业禁止”与行政法意义的“从业禁止”规定有很大不同,行为人若违反该规定,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这也进一步完善了“从业禁止”制度体系,杜绝了一段时间内违背执业义务和道德要求的证券从业人员再犯罪的可能,并起到了较强的惩戒与警示功能,从源头遏制证券犯罪,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上具有重大意义。
“从业禁止”与打击证券犯罪的“化学反应”
证券领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会直接损害投资人的财产权益,更因其牵涉大量社会资本而具有引发经济动荡的可能。若从业人员丧失职业操守,非法牟利,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旦证券从业人员实施相关犯罪,将可能丧失继续从业的资格,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降低其再次实施证券犯罪的风险。
证券从业人员应坚守职业规范,自觉遵纪守法,配合国家共同筑牢金融防线,而非为一己私欲,利欲熏心。人民法院将以法律的公平正义守住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共同配合,依法惩治犯罪分子,助力防控金融风险。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