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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12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51日起生效,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此次决定的颁布,也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且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呢?

 

该决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经典案例

 

李某和陈某是同学。201710月,李某生意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发微信给朋友陈某借2万元,并称自己一个月内定会归还。眼见李某如此着急,作为朋友的陈某二话不说,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李某转了2万元。

 

钱借出后李某再无消息,出于朋友间的谨慎,陈某也不好意思催促。直到20185月,超过承诺还款日期已半年有余,陈某终于忍不住给李某发微信问其打算何时还钱。李某回复称,自己一直在准备钱,在外面忙,让陈某等他的电话。

 

然而,自此之后,李某也并没有再电话联系陈某。后来,陈某再找李某要钱时,李某要么推脱有事,要么不予理会,甚至否认有这笔借款。陈某又几次通过微信与李某联系,想让李某书写一张借条确认这笔借款,但对方一直避而不见。李某并扬言,“你又没有借条,钱就不还了,有本事就去法院告我吧!”

 

好心借钱给朋友救急,却落得朋友反目,陈某既生气又伤心,同时也有一些担心,碍于朋友交情,借钱就借钱,毕竟多少有点感情,怎么好意思叫人家打借条呢,不曾想陈某会躲着不还钱。万般无奈之下,陈某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陈某借钱给李某虽然没有打借条,但是陈某和李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的意思表示清晰。并且陈某可提供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所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确实存在。因此,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之一法院可以采信,李某向陈某借款2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由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

 

律师建议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当然,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在此,提醒各位读者,在与别人有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记录。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