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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谁动了你的银行流水?你的银行流水你做主

事件总结

 

20205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发布声明指责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银行”)泄露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起因是池子与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笑果文化”)一直在打官司,而在笑果文化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里,提供了池子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上海银保监局正式介入调查。

202057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表《致歉信》,并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对上海市虹口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于是乎,关于“银行大客户能查询个人账户的隐私吗?”“配合大客户啥都可以干?”“银行流水大客户就可调出?谁给你的权利?”的声讨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那今天作者就来说说现行法律中关于银行流水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及个人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等问题的规定。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保密。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利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1910月)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立案标准和量刑情况,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分析

 

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属于个人极其重要的公民个人信息。实践中,只有你本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或者有司法机关的调查令,才能在银行柜台办理个人账户流水信息查询业务,查询个人的银行流水,银行也才能出具个人的银行流水,其他任何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都无权随意查询你的银行流水。笑果文化竟然能从中信银行拿到池子近两年的流水,这明显是中信银行违法违规操作的实锤。

 

如未到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则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回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在未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就个人救济途径作出了规定。即信息主体认为信息业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信息业者协商;(二)请求个人信息保护组织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信息业者所在行业协会投诉;(四)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五)根据与信息业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刑事立案标准,即“情节严重的”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但作者查询最高检官网的“理论研究”板块,其中有几位市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对“情节严重”的情况作出了一些理解和阐明。如利用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严重精神损害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利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作者提醒各位读者,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健全,救济程序比较困难,刑事立案标准较高,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和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诉累。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